近几年来,广西蚕桑生产和丝绸产品出口创汇增长速度较快。1988年全区桑园3.34万亩,产桑蚕茧7万担,比上年增1万担。1986一1988年三年间,每年丝绸出口创汇增40%以上,1988年创汇达1300万美元。但桑蚕茧生产,仍适应不上丝绸出口日益增长的需要,为此,区人民政府于1989年2月以桂政发(1989)32号文件批转区经委、经贸委、纺织厅、农业厅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《关于建设蚕茧生产基地扩大丝绸出口创汇的报告》的通知后,接着在3月下旬召开了全区建设蚕茧基地县工作会议。会议拟定了全区15蚕茧基地县1989—1992年的建设目标;明确了蚕茧生产基地建设中,农业、工业、外贸、银行、贫困地区开发办、科研、教育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;进一步研究和落实了建设基地的7项政策和措施。即;1.从1989年起按国家规定,由区丝绸进出口公司从蚕茧收购价中提取的蚕业改进费,交由农业部门用于育苗、种桑、技术培训、宣传推广种桑养蚕新技术,发放不在编制的蚕业技术人员的工资。蚕改费的分配,县(市)用60%。2.按国家规定实行斤茧斤肥的化肥奖售政策。3.实行交茧外汇分成。基地县(市)每向区丝绸公司提供一万担鲜茧,由丝绸公司分给县(市)人民政府4万美元的外汇额度。4.对作出贡献的蚕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。以县(市)为单位,以上一年交售的蚕茧量为基数,每增一担鲜茧奖励5元,奖励资金由区掌握的蚕改费中开支。5.区丝绸公司与区蚕业指导所联合开发蚕桑生产。区蚕业指导所抽出一定的技术力量,做基地县(市)的技术推广、技术培训等工作,配合区丝绸公司抓好蚕茧收购、烘烤、调运和茧价监督。6.从1989年起,每年从蚕改费中安排4万元培训费,委托区农学院为基地县(市)培训乡一级的蚕业技术辅导员40名。7.利用扶贫资金、贴息贷款和支边贷款,扶持基地县(市)发展蚕桑事业。
(省蚕科所情报资料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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