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关于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有关部门:
    当前,春茧收购即将开始,为了防止发生“蚕茧大战”,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,国务院重申,各地、各部门要进一步坚决贯彻执行。《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》的各项规定,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各地、各部门要加强责任制,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地(市)、县(市)各级政府要层层负责,切实加强茧丝绸经营工作的管理,特别是县一级政府处在防止发生“蚕茧大战”第一线,是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和搞好管理工作的关键,一定要把各项工作做好。各地及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茧丝绸和抬价抢购的行为制止不力的,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。蚕茧产区、省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监督、检查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,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。
    二、目前,全国丝、绸生产能力过剩,任何地方都不得再增加新的生产能力。各地、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,进一步调整丝、绸生产结构,对消耗大、质量差、效益低的丝、绸厂,要采取措施,限期实行关、停、并、转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丝绸进出口公司要优先保证质量好、效益高的大中型出口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。
    三、对违反国务院紧急通知,非法经营蚕茧、丝类和坯绸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其货物或货款,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。对没收的货物,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省分公司按国家定价收购,对罚没收入和处理没收货物的变价款,按规定上缴。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省分公司不得跨地区收购蚕茧、厂丝和坯绸;委托代理收购蚕茧的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蚕茧,违者按非法经营处理。
    四、蚕茧和厂丝价格属国家管理,为保证蚕茧质量,要坚持实行优质优价、按质论价的原则,价格要及早公布。今年的鲜茧收购价要严格按国家物价局、经贸部规定的价格执行。干茧供应价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按规定的作价方法合理制定。对厂丝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管理,由国家物价局制定下达。
    五、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厂丝、绸缎等原料,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省分公司按计划保证供应,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,以外币结算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坯绸,按其合同规定的自产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。为了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,在蚕茧收购期间,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到蚕茧主产区检查、督促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务院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989年4月25日